TUT Music Students'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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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圖片

 台南應用科技大學音樂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十日會員代表大會訂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三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ㄧ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八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南應用科技大學音樂系系學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依據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頒定之
「學生社團組織規則」設立,隸屬於本校音樂系。
第三條 本會成立宗旨係以培養學生自治能力,協助本系對外活動,
並且能夠讓系上學生接受更多的音樂專業講座與大師班以及加強師生間
的聯繫,促進彼此情感為目的。
第四條 本會設於中華民國台南市永康區中正路 529 號音樂系館M001。
第五條 本會為系上最高學生組織。
第六條 本會指導老師由系主任指派系上專任老師擔任。
 
 
第貳章 會員
第 一 節 會 員 權 利 與 義 務
第七條 凡本系學生,皆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擁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另享有本會各項服務及參加活動之權力。
第九條 會員需遵守組織章程、服從開會決議事項、接受指派活動重要任務及
按時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參章 組織及職掌
 
第 一 節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第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本會組織章程與各項辦法之制定及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系主任與指導老師核可後生效。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期舉行兩次,於學期初及學期末舉行,
出席人員包括系主任、指導老師、各班代表,會議須有完整紀錄。
第十二條 認可檢視本會各項活動企劃及財務收支等事項。
 
 
第 二 節 會 長 、 副 會 長 產 生 方 式 及 程 序
 
第十三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兩人,由全系學生票選產生,其職掌如下:
會 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主持會務,管理本會之所有相關事務,負責  籌劃本會活動,並擔任活動執行,監督各組工作進度。
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務,會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                   第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於每學年第一學期末經由公開選舉產生,
遴選應符合下列標準及程序:
一、會長候選人須為五年級到六年級之學生,副會長候選人為四年級以上,
前學期學業成績 80 分以上,操行成績 70 分以上,並無記過以上處分、
不良紀錄者,不符合資格者:經由主任同意推薦後,即可參選。
二、會長、副會長候選人名單,需由導師及系科主任簽核後始可成立。
三、若投票率未超過本系學生人數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ㄧ)以上,將重新投票。
四、當選得票數需超過投票數的三分之ㄧ(含三分之ㄧ)以上,若未達標準,
以選舉票數較多者為當選。
五、會長、副會長有怠疏職務,或其他不適任情形者,得經全體會員四分之ㄧ
(含四分之ㄧ)以上連署,公開投票罷免之。投票結果經全體會員二分之ㄧ(含二分之ㄧ)以上出席投票,投票人數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贊成者,其罷免案成立,應立即解除其職務。會長、副會長若受記過以上之處分、經會員大會通過罷免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且所餘任期三個月以上者,應另行改選。
 
 
第三節 各組工作介紹
 
第十五條 本會設有活動、行政、美宣、總務、機動組別,各組的工作職掌如下:
     一、活動組:策劃並執行各項活動相關事宜。
     二、行政組:器材的確認以及借與還,製作表格以及偏向文書類作業,
送簽呈。
     三、美宣組:畫海報,場地佈置
     四、總務組:掌管經費的使用及系會財產保存與修繕,並製作信。
     五、機動組:拍照,搬東西。
 第 四 節 各 組 組 長 產 生 方 式 及 程 序
 
第十六條 各組設組長一人,幹部若干人,其人選由會長及指導老師共同遴派
         適合人選。
第十七條 各組組長及幹部任期為一年,經會長及指導老師核可後得延任,但以       
         一年為限。
 
 
第肆章 會議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在每學期初和學期末舉行,會員代表由各班幹部擔任
        , 本會各組長全數參加並邀指導老師列席參與。
會員代表大會職掌:
          一、審議本會組織章程及相關法規。
          二、審議本會活動計劃。
          三、審議本會會費收取標準。
          四、審議本會經費預算及決算。
          五、會長、工作組長工作報告。
第十九條 本會於每週三下午七、八節舉行定期幹部會議,由會長召集擔任主席            
         並視情況邀請指導老師列席。
幹部會議內容:
          一、規劃本會活動計劃。
          二、幫忙系上活動的服務。
          三、聽取會長報告和學生的建議。
          四、討論有關系上活動的內容事項。
第二十條 因故不能參加各項會議者,須於事前告知副會長。
 
第伍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 本系學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系上學生每學期繳交之系學會會費。
          二、學校補助之經費
          三、捐贈。
          四、其它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費每學期收取一次, 由會長於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同意後收取,學期中因故退學(休學)者,於開學後兩個禮拜可申請退還三分之二,學期期中可申請退還三分之一,學期末將不得要求退還。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需經過指導老師、會長、總務組組長核可後,始得使用。
第二十四條 本會各項經費收支,均應以正式收據為憑證。
第二十五條  財務使用管理規則,另訂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各項經費收支,應由總務組組長於每次會員代表大會時提出書面報告,告知經費用途和餘額。
第二十七條 申請經費需填寫請款單, 額伍佰元以內經會長、總務組長審核通過即可,審核額伍佰元以上需再經指導老師審核通過才可。
第二十八條 器材設備借用規則,另訂之。
第二十九條 經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會員(包含日間部、研究生、在職專班)需每學期繳交伍佰元整系學會費,才可拿系學會費收據卡借閱專業練習室以示公平。
 
第陸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須依照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相關規定辦理,另呈報一份至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備查。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成系主任核可,由會長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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